基要真理 第 三 課 題目: 因信稱義(Justification by Faith) 經文: 創15:1-6; 17:1-7; 申6: 25; 加4:23-26; 28; 3:16; 羅 3:20-21; 25; 4: 3; 19-22; 提要: ※ "稱義"的定義: 如果人遵行神的律法,這就是人在神面前"稱義"了.所以這是ㄧ個法律的名詞, 今天人在神法律的面前是不義的,因為我們都夠不上神律法的標準. ※ 亞伯拉罕"稱義"的榜樣: - 第ㄧ次的經歷: (創 15:1-6) 這是發生在他八十五歲左右,是關乎ㄧ位"應許之子", 亞伯拉罕信神必能作成 祂所應許的,因此神就稱他為義. 但是後來所生的以實馬利就不是"應許之子", 所以並沒有算他為義. - 第二次的經歷: (創 17:1-7) 到了九十九歲的時候,神再向他提到"應許之子"的事,亞伯拉罕滿心信神必能作成 祂所應許的,因此神就稱他為義.以上兩次的見証都是有關"應許之子", 按保羅在 加拉太書的啟示, 這是指著耶穌基督說的. ※ 舊約的預表: (出 12:1-14 ; 利 16:12-15) - 逾越節: (Pass-over) 那隻逾越節的羊羔 - 贖罪日: (Day of Atonement) 大祭司把羊羔的血灑在施恩座上面 ※ 新約的實體: 神的方法是白白稱義的恩典之法 (羅 3: 22-26) - 神設立耶穌作"挽回祭", 原文是"施恩座", 這就是以贖罪日為背景的 Atonement 也可譯為 propiciation, 就是 Cover up ﹝遮蓋﹞的意思 - 救恩第ㄧ定律: 稱義之律 這裡要看見這完全是神的恩典與憐憫;人沒有功勞! 耶穌的血 十 人的信 ----> 神稱信的人為義 (Mercy seat/Atonement) ﹝神算人為義﹞ ※ 稱義的結果: (四個在基督裡賜給我們的禮物) - 與神和好 (羅 5:1; 10-11)(Reconciliation): 與神恢復正常的關係 - 得到永生 (羅 5:18; 21; 約 1:12)(Life Eternal): 有神完美的生命在我們裡面 - 成為後嗣 (羅 4:13-14; 16)(Heir): 因為是兒女,就有份於神豐富的產業 - 聖靈內住 (羅 5:5 ; 弗 1:13-14)(Holy Spirit): 神的靈住在人裡面.